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對所承擔的建筑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1)施工單位應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出入口通道處、臨時用電設施、作業架、孔洞口等易出現安全事故的部位、防火要求,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可行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施工單位發生事故,應按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決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5)發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