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腐貨物容許運輸期限的長短,與貨物質量、性質、品種、采收季節成熟度、環境氣候、加工處理方法等一系列因素有關。必須依據科學實驗和實際經驗以及有關的專業知識來確定。對上述專業知識和經驗,托運人了解和掌握得比鐵路有關人員更好,特別是對某些新產品更是如此。所以,易腐貨物的“容許運輸期限”應由托運人提報,并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加以注明。如果易腐貨物的容許運輸期限小于鐵路規定的貨物運到期限時,就表明此貨物在運達目的地之前,有可能腐爛變質。為了防止社會財富的浪費,使易腐貨物質量有更為可靠的保證,鐵路部門規定易腐貨物的容許運輸期限至少須大于貨物運到期限2日,發站方可承運。《貨規》中對貨物運到期限的規定,因運輸辦理上的不同而有區別。主要區別在于運輸期間的計算:一般整車貨物的運到期限,按每250運價公里或其未滿為1日計算;按快運辦理的整車貨物運到期限,按每500運價公里或其未滿為1日計算。因此,發站應區分易腐貨物是按快運辦理還是按一般運輸辦理兩種情況,相應以按快運計算的運到期限或按一般運輸計算的運到期限,與該批貨物的容許運輸期限相比較,視其是否符合規定來確定該批貨物能否承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