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分別由以下部門組織調查: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事故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桿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桿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情況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法、獨立、公正開展調查,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組成調查組的有關部門和單位一般包括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公安、工會等,并且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質檢部門的負責人擔任。
調查組根據需要,一般可設管理組、技術組、綜合組等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各工作小組在工作中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組長的指揮協調,相互支持配合,及時完成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格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遵守相關秘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