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壓力容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lh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以上質址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的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1)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概況以及特種設備種類。
②事故發生初步情況,包括事故簡要經過、現場破壞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初步確定的事故等級、初步判斷的事故原因。
③己經采取的措施。
④報告人姓名、聯系電話。
⑤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
2)報告事故后需要續報或補報:
報告事故后出現新情況的,以及對事故情況尚未報告清楚的,應當及時逐級續報。
續報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詳細情況、事故詳細經過、設備失效形式和損壞程度、事故傷亡或者涉險人數變化情況、直接經濟損失、防止發生次生災害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等。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在發生變化的當日及時補報或者續報。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