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壓力容器(特種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按照(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八條的原則,下列壓力容器事故不屬于特種設備事故:
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引發的事故,例如發生超過設計防范范圍的臺風、地震等。
②人為破壞或者利用特種設備實施違法犯罪、恐怖活動或者自殺的事故。
③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因勞動保護措施缺失或者不當而發生墜落、中毒、窒息等情形引發的事故。
3)下列壓力容器事故列人特種設備相關事故:
①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體原因導致撞擊、傾覆及其引發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
②火災引發的特種設備爆炸、爆燃、泄漏、傾覆、變形、斷裂、損傷、墜落等特征的事故。
③非壓力容器等因其使用參數達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范圍而引發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