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車裝卸應在罐區專用裝卸臺進行。
在裝卸臺與罐車停放位置之間應設有防撞、防溜車設施,以防撞壞設備及溜車。
裝卸臺應用非燃燒材料制造,其中心線與液化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在裝卸臺附近均需設置靜電接地線的接頭。罐車熄火停妥后,與裝卸臺設備之間應用臨時接地線接通。
管道和管接頭連接必須牢靠,管道內應排盡空氣。對易燃介質作業現場嚴禁煙火,且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液氨、液化石油氣及其他不允許與空氣混合的介質,卸液時不得用空氣壓液,液化氣體不得采用蒸氣等可能引起罐內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卸液。如采用熱水升溫卸液時,水溫不得高于45℃。
在裝卸過程中已裝卸完畢而未拆除連接軟管之前不準起動罐車,以免將軟管拉斷或者由于罐車排氣管的火星引起液化氣體起火。
罐車裝卸作業時遇到下列情況一般應立即停止作業:
1)雷雨天氣。
2)附近發生火災或發現有火種時。
3)部件突然損壞發生跑氣時。
4)壓力異常,超過設計壓力時。
5)液面計失靈,觀察不到液位時。
遇到上述情況,正在進行充裝的罐車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把氣相、液相導管拆除,將罐車駛出作業現場,停放到安全地帶。待故障排除后或天氣沒有雷電時,再繼續充裝。
充裝、卸液時,操作人員應隨身攜帶防毒面具,以防止一旦發生泄漏等異常情況時,能夠及時、安全地進行處理。
罐車的充裝單位在充裝前必須對罐車進行檢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由罐車的使用單位進行處理,否則禁止充裝:
1)罐車超過檢驗期限而未做檢查者。
2)罐車的外觀不好,漆色、銘牌和標志不符合規定或者與所裝介質不符者。
3)汽車罐車的消防裝置不齊全或附件損壞、失靈及滅火器檢查過期者。
4)罐體內沒有余壓或原裝介質不明者。
5)罐體的外觀檢查有缺陷或附件有跑、冒、滴、漏者。
6)駕駛員和押運人員無有效證件者。
7)車輛部分無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者。
8)槽車的罐體號碼與車輛號碼不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