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汽車琳車、鐵路罐車、罐式集裝箱、長管拖車)在投入使用前,應逐臺向省級安全監察部門申報和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移動式壓力容器經使用登記后,頒發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證應固定在移動式壓力容器本體上(無法固定的除外),并在明顯部位噴涂使用登記證號碼,未辦理注冊或未在規定期限內領取使用登記證的移動式壓力容器不準使用。在移動式壓力容器狀況發生變更或過戶時也應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在移動式壓力容器報廢時,使用單位應將(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釋記證)交回發證機構,辦理注銷手續。同時,發證的安全監察部門應督促使用單位對報廢的移動式壓力容器進行解體或其他處理,嚴禁再做承壓容器使用。
使用單位在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中,應明確規定某一部門和人員按上述要求負責辦理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