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壓力容器在正常的運輸、裝卸、試驗及檢修等環節受工作條件、工藝方法等的影響,罐體可能承受外壓(如惰性氣體置換處理、檢修時的真空處理、密閉充裝卸料時的溫度影響或其他不可預見工況等因素,可能造成罐體外部壓力高于罐體內部壓力,且罐體又沒有設置有效的真空泄放閥),所以在進行設計時應對罐體進行外壓穩定性校核。
《移動容規》規定罐體在正常的工作條件下(不存在真空工況時)應按不小于0.04MPa的外壓進行罐體穩定性校核,此規定是保證罐體外壓穩定的最低安全要求。
設計單位應根據用戶給定的設計條件或下作條件或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的規定,確定在正常的運輸、裝卸、試驗及檢修等環節中,罐體是否存在真空工況,這里所說的真空工況雖然《移動容規》沒有給出具體的量化指標,但可以根據我國壓力容器的基本分類狀況,也就是GB150-2011適用范圍中的分類原則掌握(壓力容器、常壓容器、真空容器),當罐體內真空度高于或等于0.02MPa,即認為是本規程所指的存在真空工況(也就是所謂的真空容器),對于存在真空工況或工作條件不明確無法判定罐體是否存在真空工況的罐體,設計時該罐體應按0. 1 Mpa外壓進行罐體穩定性校核。
綜上所述,罐體可能承受外壓或者存在真空工況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必須高度關注穩定性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操作失誤發生剛性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