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移動式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1-1) (TSGR5002)的要求,并且按照銘牌和產品數據表規定的一種介質,逐臺向產權單位所在地(對于有汽車牌照的應當與其注冊地一致)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以下簡稱《使用登記證))及電子記錄卡登記標志的放置位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2)移動式壓力容器計劃長期停用(指停用1年及以上,下同)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使用登記機關申請報停,并且將使用登記證及電于記錄卡交回使用登記機關;長期停用后重新啟用時,應當按照本規程5.9的規定進行定期檢臉,檢驗合格后持定期檢驗報告向使用登記機關申請啟用,領取使用登記證;
(3)移動式壓力容器需要過戶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使用登記機關中請變更(使用登記證);
(4)移動式壓力容器報廢時,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注悄手續,并且將《使用登記證》及電子記錄卡交回使用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