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制度包括:對從事特種設備設計、制造、檢驗檢側、安裝、改造、維修、氣體充裝單位實施資格認可;特種設備使用前辦理登記注冊,并發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管理和操作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上崗前考核發證,持證上崗;對在用的特種設備實施的強制性定期檢驗和對生產過程(即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中的特種設備實施安全性能監督檢驗。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具體可分為以下十個方面的許可:
(1)設計許可包括對設計單位實施資格行政許可和對設備設計文件進行鑒定。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是通過對設計單位實施設計資格行政許可制度來控制設計的安全質量。
(2)制造許可對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理的制造單位實行制造資格許可制度。國內制造廠商要取得制造資格許可.向我國進日的國外制造廠商也必須取得我國的制造資格許可。
(3)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對特種設備安裝單位、改造單位和維修單位分別實施安裝、改造和維修資格許可制度。
(4)特種設備使用許可特種設備使用前應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
(5)氣體充裝單位許可所有氣瓶和罐車的充裝單位,必須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后才可以從事氣瓶和罐車的充裝作業。
(6)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許可包括對特種設備操作和管理人員施行資格考核制度。
(7)檢驗檢測機構許可(核準)對所有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的機構(包括專項無損檢測、型式試驗和氣瓶檢驗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8)檢驗檢測人員的許可對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無損檢測工作的相關人員施行資格考核制度。
(9)監督檢驗對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過程施行監督檢驗。
(10)定期檢驗對在用特種設備施行定期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