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充裝重量逐瓶復驗制度,嚴禁過量充裝。充裝超量的氣瓶不準出廠。采用連續自動稱重進行充裝時,以抽檢替代逐瓶檢驗,應有相應的抽檢制度,并經充裝注冊機構核準。
(2)稱重衡器應保持準確,其最大稱重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稱重衡器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每班應對衡器進行一次核定。稱重衡器必須設有超裝報鋅或自動切斷氣源的裝置。
(3)嚴禁從液化石油氣儲罐或罐車直接向氣瓶灌裝,不允許瓶對瓶直接倒氣。
(4)充裝后應逐只檢查氣瓶,發現有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應妥善處理。
(5)充裝前的檢查記錄、充裝操作記錄、充裝后復驗和檢查記錄應完整,內容至少應包括:氣瓶編號、氣瓶容積、實際充裝量、發現的異常情況、檢查者、充裝者和復稱者姓名或代號、充裝日期。記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6)操作人員應相對穩定,由企業考核后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