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列氣體嚴禁裝瓶:①氧氣中的乙炔、乙烯的總含址等于或大于0.5 %(按體積計,下同)或易燃性氣體總含量大于等于0.5%者;②氫氣中的氧含量等于或大于0.5%者,或氧氣中氫含量大于0.5%者;③其他易燃性氣體的氧含量等于或大于0.5%。
(3)充裝前必須確認待充氣瓶已經檢驗合格。
(4)定期檢驗充裝排上的閥門(含安全閥)、壓力表、充裝氣體用的連接卡子以及管道,以確保安全可靠。
(5)用卡子連接代替螺紋連接進行充裝氣體時,必須確認瓶閥出氣的螺紋與所裝氣體所規定的螺紋型式是否相符。應盡址采用螺紋連接型式的卡具。
(6)操作任何閥門時,操作人員必須站于其側面,且緩慢進行,但必須一次開足或關嚴,亦不應太緊,以避免產生過大的摩擦熱或氣流沖擊產生靜電使可燃氣體或助燃氣體氣瓶發生燃燒爆炸。用力過猛會損壞閥體或螺紋。
(7)向氣瓶內充氣,速度不得大于8 m³/h(標準狀態氣體),充裝時間不應少于30 min,為限制氣流速度,防止產生過大的氣流摩擦熱,在充裝可燃性或助燃性氣體過程中,特別在充裝排壓力達到充裝壓力10%以后,禁止插入空瓶進行充裝,也不準任意減少每排的充裝只數。
(8)充裝過程中,在瓶內壓力尚未達到充裝壓力1/3以前,應逐只檢查瓶體溫度是否正常。若發現瓶壁溫度異常高溫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除了手摸瓶溫外,還應注意監聽瓶內有無異常音響,以及查看瓶閥密封是否良好。
(9)充裝可燃氣體或助燃氣體的操作過程中,嚴禁用扳手等金屬器具敲擊瓶閥或管道。
(10)充氣過程中,如遇到瓶閥燃燒時,應立即關閉燃燒著的瓶閥及其相連的充裝支管閥門。對有蔓延趨勢的火焰,應同時發出“緊急關停”的信號,打開放空閥,并根據充裝氣體的特性,采用相應的辦法來滅火報警。
(11)高壓輸氣管道主匯流排的材質應與充裝氣體相適應。壓力大于2.94 MPa的輸氧管道,必須采用銅管或不銹鋼管,且管道內不得有銅粉及其他金屬粉末,閥門、墊片等均應符合《氧氣安全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12)充裝可燃氣體或助然氣體的充裝臺,應采取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應小于5Ω,電器照明均需采用防爆型產品。充裝操作人員不得穿戴化纖質地的衣帽以及帶釘子的鞋子。在充裝場所嚴禁吸煙,禁絕一切火源。檢修動火,必須采用可靠的措施,并應經批準領取動火證后,方可動火。
(13)凡與氧或強氧化介質接觸的人員,其雙手、服裝、工具等均不得沾有油脂,也不得使油脂沾染到閥門、管道、墊片等一切與氧氣接觸的裝置物件上,因為油脂遇高壓氧氣會發生自燃。
(14)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充裝壓力制度的單位,應嚴格區分氣瓶的壓力等級,并分區存放,分批充裝。
(15)對于無余氣的氣瓶?;虻谝淮纬溲b的新瓶,或定檢后第一次充裝的氣瓶,如充裝可燃氣體時,應進行抽真空或以氮氣置換的方法,將瓶內的氣體處置干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