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的事故往往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壓力容器發生事故的危害是巨大的。因此,對于每一次事故,應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全體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事故防范措施沒有制定落實不放過)認真進行調查分析,以便從中吸取經驗教訓,研究防止再次發生類似事故的措施。
一、事故分類
壓力容器事故指壓力容器發生爆炸、受壓部件嚴重損壞,以及由于受壓部件開裂,可燃氣體泄漏引起火災或有毒氣體泄翻引起人員中毒死亡、受傷的事故。
按照《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的規定,根據壓力容器的損壞程度,將事故分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三類。
(一)爆炸事故
指壓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生破裂,使壓力瞬間降至等于外界大氣壓力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指壓力容器受壓部件嚴重損壞(如變形、滲漏)、附件損壞等,被迫停止運行,必須進行修理的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符合下述情況之一者:
(1)死亡1人;
(2)重傷3人;
(3)直接經濟損失達1萬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本單位和周圍建筑物、設備等造成的損失;人員傷亡時按國家規定應償付的喪葬費、撫恤費等。
(三)一般事故
指損壞情況不嚴重,不需要停止運行修理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