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利于安全技術管理和監督檢查,根據容器的壓力高低、介質的危害程度以及在生產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容規》將其適用范圍的容器劃分為三類。
(一)第三類壓力容器
(1)高壓容器
(2)中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3)中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等于10MPa·m3);
(4)中壓反應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等于0.5MPa·m3);
(5)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等于0.2MPa·m );
(6)高壓、中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7)中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8)使用強度級別較高(指相應標準中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 MPa)的材料制造的壓力容器;
(9)移動式壓力容器,包括鐵路罐車(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罐式汽車(液化氣體運輸(半掛)車、低im液體運輸(半掛)車、永久氣體運輸(半掛)車)和瀟式集裝箱(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等;
(10)球形儲罐(容積大于等于50m3);
(11)低溫液體儲存容器(容積大于5m3)。
(二)第二類壓力容器
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二類壓力容器((一)中規定的除外):
(1)中壓容器;
(2)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3)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
(4)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5)低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三)第一類壓力容器
低壓容器為第一類壓力容器((一)、(二)中規定的除外)。
現將上述分類中所提及的廢熱鍋爐、劇毒介質、有毒介質和易燃介質等名詞解釋如下:
廢熱鍋爐—種利用化學反應熱、煙氣余熱等廢熱來生產蒸汽的設備。按照熱源不同而分成管殼式和煙道式兩類,前者主要是利用化學反應熱,后者則利用煙氣余熱。上述分類中的廢熱鍋爐為管殼式,而煙道式的則參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進行管理。
劇毒介質—是指進入人體量<50g即導致肌體嚴重損傷或致死的介質,如氟、氫氟酸、氫氰酸、光氣、氟化氫、碳酰氟等。
有毒介質—是指進入人體量≥50g即導致人體正常功能損傷的介質,如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氫等。
易燃介質—是指與空氣混合的爆炸下限<10%,或爆炸上限與下限之差值> 20%的氣體,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環氧乙烷、環丙烷、氫、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烷丙烯、甲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