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壓試驗溫度的確定應考慮兩個因素:一方面,由于在壓力容器上廣泛使用的金屬材料存在一個無延性轉變溫度(也叫無塑性轉變溫度),低于該溫度材料韌性會急劇下降,因此必須保證耐壓試驗時器壁溫度高于金屬材料的無延性轉變溫度,此溫度點對確定高溫容器的試驗溫度下限尤為重要,這是由于高溫容器的材料一般關注高溫機械性能而忽略了低溫下的低應力脆性,低應力脆性破壞是結構存在一定裂縫缺陷,在一定的應力條件和溫度下發生的,當名義應力降低到一定程度后,無論在多低的溫度下都不會發生脆性破壞,當溫度升高到一定程度后,無論多大的裂紋都不會再擴展,而是被限止。無延性轉變溫度是材料在破裂前沒有變形(實際上是有少量變形)的最高溫度,低于此溫度,塑性裂縫很容易通過彈性載荷區域傳播,即所謂的“全塑性破壞”。另一方面耐壓試驗溫度過高或過低都會影響觀察。當溫度值過低時,在容器外壁表面易結存空氣中的水分(結露),甚至凍結,影響觀察;溫度過高,當少量液體泄漏時將會很快蒸發,不易被觀察到。
GB 150規定:"Q345R,Q370R,07MnMoVR制壓力容器進行液壓試驗時,液體溫度不得低于5C;其他碳鋼和低合金鋼制壓力容器進行液壓試驗時,液體溫度不得低于15℃;低溫容器液壓試驗的液體溫度應不低于殼體材料和焊接接頭的沖擊試驗溫度(取較高者)加20℃,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材料無塑性轉變溫度升高,則需相應提高液體溫度,當有試驗數據支持時,可使用較低溫度液體進行試驗,但試驗時應保證試驗溢度(容器器壁金屬溫度)比容器器壁金屬無塑性轉變溫度至少高30℃,氣壓試驗和氣液組合壓力試驗時的試驗溫度亦按如上要求執行。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液壓和氣壓試驗時,試驗溫度(容器器壁金屬溫度)應當比容器器壁金屬無延性轉變溫度高30℃,或者按照本規程引用標準的規定執行,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材料無延性轉變溫度升高,則需相應提高試驗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