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質危害性指壓力容器在生產(chǎn)過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質與人體大量接觸,發(fā)生爆炸或者因經(jīng)常泄漏引起職業(yè)性慢性危害的嚴重程度,用介質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
1.毒性介質
綜合考慮急性毒性、最高容許濃度和職業(yè)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極度危害介質最高容許濃度小于0. 1 mg/m3;高度危害介質最高容許濃度小于0. 1~1.0 mg/m3;中度危害介質最高容許濃度小于1.0~10.0 mg/m3;輕度危害介質最高容許濃度大于或等于10.0 mg/m3。
介質毒性程度愈高,壓力容器爆破或泄漏所造成的危害愈嚴重,對材料選用、制造、檢驗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2.易爆介質
指氣體或者液體蒸氣、薄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質。
壓力容器盛裝的易燃介質主要指易燃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介質對壓力容器的選材、設計、制造和管理等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3.介質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的確定
按照HG 20660-2017《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害程度分類》確定。HG20660沒有規(guī)定的,由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參照(;BZ 230-2010《職業(yè)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的原則,確定介質組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