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由國務院頒發的一個文件,它對鍋爐和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檢驗單位的資格認可,許可證的申請和批準程序,以及對參與上述工作的工作人員的考核作了規定;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選的監察工作提出了要求;對事故的報告和處理也作了規定。
(2)《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這是一份側重安全技術方面的文件,由原勞動部頒布,共九章150條,它對壓力容器的類別劃分,選材用材、結構設計、制造組焊、無損探傷、壓力試驗、使用管理、定期檢驗等。從技術監察和管理的角度提出要求,它是制冷用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等單位必須遵照執行的技術規程,這些單位的有關人員必須熟悉。
(3)《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4)《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3),(4)這二個文件也是原勞動部頒布的,它們分別針對《條例》中的某項要求制定的。例如《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對壓力容器的使用申報、定級注冊、領證建檔等作了規定。《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不但從技術方面提出了檢驗項目和達標要求,而且從管理的角度對檢驗員和檢驗單位的資格認定、責任范圍、使用權限以及檢驗方法和程序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