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制冷系統采用氨作制冷劑,而氨是有毒性的、能燃燒并有爆炸危險的,當氨氣在空氣中的含量達到0.5%~0.6%時,人在其中停留30min即可中毒;氨氣在空氣中的含量達到11%~14%時可以點燃;氨氣的含量達到16%~25%時會引起爆炸。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R50058-92)第2.2.1條和第2.2.3條規定,氨制冷劑屬于第2級釋放源,氨壓縮機房屬于2區爆炸危險區域。
由于氨制冷劑在制冷設備中是密閉循環運行,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氣體混合物。而氨比空氣輕,有強烈的刺激氣味,遠未達到爆炸下限值(巧.5%)就已被發現,機房通風良好,又根據商業冷庫多年運行經驗,尚未發現氨壓縮機房因漏氨而起爆炸的例子。所以原冷庫設計規范沒有要求氨壓縮機房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進行電氣設計。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R50072-2001的規定,對氨壓縮機房電氣設計提出了如下要求:
1.氨壓縮機房宜安裝氨氣濃度自動測量裝置,當氨氣濃度接近爆炸下限的I0%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
2.氨壓縮機房建筑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中火災危險性乙類建筑的有關規定。控制室位于機房一側,控制室和機房之間要設置固定密封觀察窗,其隔墻和門窗均需防火、隔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