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試驗是鑒定壓縮機的結構型式能否適用各真實的制冷工況的試驗。凡屬新產品或經過重大結構改型的產品,其第一臺或前幾臺樣機,均應進行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是決定該產品能否定型投產終評產品質量好壞的重要試驗 ,所以應嚴格進行。一般實際型式試驗時間不少于500h,應詳細觀察運行情況以及在各種可能工況下運轉的狀態。測量出全性能曲線,包括產冷量、軸功率、輸氣系數,并測出最高排氣溫度。最高油溫以及耗油量。
抽查試驗是在每批生產的定型產品中,按一定比例抽出幾臺,進行代表性的測試 ,以檢查該批產品的質量。
抽查試驗所測項目同型式試驗 ,試驗時間不少于150h。抽查試驗如不合格,應再以加倍的臺數復測,如果還不合格,應逐臺試驗 ,直至全部合格為止。
所有壓縮機在型式試驗和抽查試驗之前,都必須按出廠要求進行出廠前的六項實驗 ,但是,其中要抽幾臺進行抽查試驗 , 若合格,本批其他產品就不必有經制冷劑負載試驗即可出廠。但是出口壓縮機出廠前每臺至少經過幾十小時的制冷劑試驗。